内容摘要: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私营企业,其资本产权及企业治理已经受到来自国家及劳方权利的双重挟制,开始出现与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企业不同的特点,但企业治理结构的最基本职能依然掌握在企业所有者及代理人手中,这种状况到“五反”时发生了极大变化。“五反”在不否定企业原有产权及治理结构的情况下,嵌入了“检查队”、“工作队”这样一种可凌驾于原有企业治理结构之上的主导力量。“五反”后,以巩固五反成果为目的,试图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工人监督”的新的制度安排最终并未实行,对私营企业原有治理结构发生实质性作用的仍然还是“劳资协商会议”。
作者张忠民系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导
原载《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