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及个人权利的获得顺序

作者:杨宇立发布时间:2006-03-14浏览次数:709

权利及个人权利的获得顺序

  权利是一种资格,指一个人按个人意志自由行事的安全范围。一个正当的行为往往
就对应着一项个人权利。最早提出捍卫自由权利概念的是英国贵族。他们以“古老的自由权利”大讲特讲
“好的历史传统”。
  工业革命以后,英国人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递进关系十分清晰:早
期的工业社会对应着个人的经济权利和市民社会生活,然后再通过争取政治权利,
在公民社会获得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这是原生型现代化国家获得个人权利的顺
序。赶超型现代化国家首先满足个人的经济权利,使农民达到初级市民化水平。政府往
往通过满足个人社会权利的方式来赎买个人政治权利,虽然缓解了贫富差距矛盾,
实际上也阻滞了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的进程,亦使市民社会难以成熟。老百姓一
旦离开了政府的监护,就不知道怎样自主解决涉“公”问题,人群的离散、雷同和
原子化特征异常明显,反过来又导致公权的责任范围见长不见消。
比较分析发达国家个人权利获得顺序的历史,以下结论是清楚的。
——尽管农民、市民、公民各一字之差,但其对应的社会结构颇不同;
——人生而平等,不等于人天生就是公民——人不因为被称公民就是一个货真价实
的公民;
——一个国家处在从农民到市民的社会转型期时,政府的负荷最重。如果政府赋予
人群更多的自治权利,将极益于国家在现代化长进程中走出从容不迫的步态,使社
会和谐的因素始终强于社会冲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