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败因新探

作者:钟祥财发布时间:2009-09-23浏览次数:144

王安石在北宋熙宁、元丰年间推行的变法以失败告终,这是历史的事实。但其败因为何?学术界见仁见智。对王安石变法败因的判断,与对变法本身的评价直接相关。现有对王安石变法的研究,大都把变法看作是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举措,所以往往把它的失败归因于保守派的阻挠。即使有些分析指出了变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也只是从历史局限这一角度进行解释,言下之意,只要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这种变法是应当成功、也必然会成功的。笔者认为,王安石变法之所以最终被废除,是与其变法思想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密切相关的。

先看王安石变法思想的价值观基础。在注释先秦典籍《老子》时,王安石说过这样的话:“背私,则为公;尽制,则为王。公者,德也;王者,业也。以德,则隐而内;以业,则显而外。公与王,合内外之道也。”这是他对包括自己在内的统治者和决策者提出的人格标准,也是他分析社会问题和制定变法措施的基本出发点。王安石所谓的“公”就是富国强兵的国家利益,“私”就是在他看来与国家利益相冲突的民间经济的增长。作为“背私”而“为公”的具体举措,抑兼并也就在逻辑上具有了压抑民间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把社会经济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归咎于“私”经济的活动,这是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一个特点。“私”经济的活动导源于人的私心,即人们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和追求。在现代经济学看来,正是这种关注和追求,以及在规范制度约束下人们的相应行动选择,才是社会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然而,这在中国古代主流的经济观念中是遭到否定的。

其实,在先秦的相关文献中,有关“自利人” 的描述不仅频繁出现,而且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得到了承认。到了西汉,《礼记·礼运》绘制的理想社会图景却根本否定了私有观念及其制度。“大同”思想否定私有观念,鄙视个人利益,其隐含的经济学理论前提是:人是具有同样欲望、禀赋和勤奋程度的社会群体,因而拥有同等获得财富分配的权力。个人与群体是可以等同的,只要群体是以公共利益为组织目标的,这个群体中的个人就会像为自己工作一样为群体工作。社会经济就可以按照一个由人们主观设定的机制运行,一般社会成员可以在预先计划好的位置,以人人相同的数量和质量从事生产。私有制就可以取消,只要有公认为品德优秀、智慧高超的管理者就行。于是,人性中自然发生的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和追求从一种社会制度安排应该加以重视的合理前提,蜕变为一种导致各种弊端的、必须加以泯灭的罪恶之源。

经济思想的价值观与方法论直接相关。哈耶克指出:在历史上,个人主义方法论所关心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才能发现一套激励制度,以便激励人们根据自己的选择和依从那些决定着其日常行为的动机而尽可能地为满足所有其他人的需要贡献出自己的力量;此外,他们的发现还表明,私有财产权制度在这个方面确实为人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激励,而且这种激励的作用之大和范围之大,也是人们在此前对它的理解所无法企及的”,“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主张‘利益竞争和妥协好处的规则和原则’可以对种种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同时却毋须给予任何一个群体以某种能够使它们的观点和利益始终压倒所有其他人的观点和利益的权力”。

反之,从整体主义方法论出发,就难免推崇政府的权威,迷信行政干预的效果,而这正是王安石变法思想的方法论特点。他主张“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流俗不足恤”。他表示,只要不是为了私利,国家控制经济领域,获取一些财富就不是所谓的“兴利”:“陛下修常平法,所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遗法也。且如桑弘羊笼天下货财以奉人主私欲,幸游郡国,赏赐至数百万,皆出均输,此乃所谓兴利之臣也。今陛下广常平储蓄,抑兼并,振贫弱,置官为天下理财,非所以佐私欲,则安可谓之兴利之臣乎?”“第五等户出钱虽不多,如两浙一路已除却第五等下不令出钱外,尚收四万贯。若遇本路州军有凶年,以[此钱]募人兴修水利,即既足以赈救食力之农,又可以兴陂塘沟港之废。陛下但不以此钱供苑圃、陂池、侈服之费,多取之不为虐也。”

整体主义方法论往往带有“为公”的道德色彩,这种道德意识又使王安石在推行变法时义无反顾,听不进他人意见。他认为:“流俗之人,罕能学问,故多不识利害之精,而于君子立法之意有所不思,而好为异论。若人主无道以揆之,则必为异论众多所夺,虽有善法,何由而立哉?”“朝廷立法,当内自断以义,而要久远便民而已;岂须规规恤浅近人之议论!”“今制法但一切因人情所便,未足操制兼并也,然议论纷纷,陛下已不能不为之动;如欲操制兼并,则恐陛下未能胜众人纷纷也。”“朝廷立法,惠在弱、远、不知所以然之人,怨在强、近、能造作谗谤者。此陛下所当察。”“如今要作事,何能免人纷纭?……文王侵阮阻共,以至伐崇,乃能成王业。用凶器,行危事,尚不得已,何况流俗议论?”他甚至不避讳“与民争利”的指责:“泉府之官,先王所以催制兼并,均济贫弱,变通天下之财,而使利出于一孔者,以有此也。其言曰‘国事之财用取具焉’。盖经费则有常赋以待之;至于国有事,则财用取具于泉府。后世唯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自秦汉以来,学者不能推明其法,更以为人主不当与百姓争利。”

以道德担当决定经济政策,具有阻碍经济自然发展的缺陷。经济学创始人斯密已经意识到,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以往学者并没有发现的客观规律,这种客观规律既不等同于古典的道德因果论,也与当时的知识论存在差异。在西方古典哲学中,意图和目的是统一的,人们确信,好的意图会带来好的结果,恶的意图会造成恶果。或者说,坏的结果必然由不好的意图所导致。意图本身是来自人的内心世界,好的意图就来自于人对善的追求。但市场交换的现实表明,像增进公共利益这样好的社会结果恰恰来自于社会中个人的自利意图,这种意图在传统道德看来并不高尚。后来布坎南等人写道:“至少自亚当·斯密以来,规则可以替代道德的观点,即为经济学家和哲学家所熟知。当然,18世纪伟大的知识发现就是市场的自发秩序,这个发现是,在合适的规则结构(斯密所使用的术语是‘法律和制度’)之下,追求自利的个人也能够促进他人的利益。结果产生了一个社会协作的巨大网络——精妙的、扩展的社会分工系统;如果把它定义为一项合作事业,即使在两百年后仍然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然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合作,既不需要这些参与者理解结构,也不需要他们在行动中提升到一般道德戒律之上。所需要的是一个适当的‘宪政背景’(constitutional context),一个合适的规则结构,以及落实这些规则的安排。”

牟宗三说:“王安石读了许多书,很会写文章。给皇帝上万言书写的都是说国家险象环生,就是没有行尧舜先生的大道,都是些富丽堂皇的大话,但是他那保甲、保马、青苗、均输之新法又能算是个什么尧舜先生的大道呢?但他的大话说得动听,很有催眠性,使每个人看了都会觉得真了不起、真有学问。皇帝相信了,但一行出来便执拗不通,骚扰天下。”“分明是些属于经验,因时因地制宜的地方行政措施,他硬说是先王大道,在观念上就是差谬。而且借着他宰相的权威使之风行天下,要天下人一致遵守。这完全错了,结果是必然地骚扰天下。王安石当时就是在安徽一个县做得颇好,他就拿他在这一县的措施经验作为一成不变、行之全国的原则。”“顽固不通,不仅不听权谏,还要用特务来察诽谤。……他这个人看起来很了不起,其实是很不行的。”牟宗三是哲学家,他对王安石思想方法的评论独特而有深度,而且与现代经济学的研究结论是相吻合的。

1908年,梁启超在《王荆公》一文中写道:“平心以论之,青苗法者,不过一银行之业耳,欲持之以摧抑兼并,其效盖至为微末,而银行之为业,其性质乃宜于民办而不宜于官办。”“市易实一银行也,青苗与市易二法皆与今世银行所营之业相近,青苗则农业银行之性质也,市易则商业银行之性质也。……夫笼天下之货而司以官吏,此近世社会主义派所主张条理之一种,顾彼有与之相辅者焉。盖从其说则以国家为唯一之资本家,为唯一之企业家,更无第二者以与之竞争。是以可行。然其果可行与否,犹未敢断言也。若在现今社会制度之下,欲行此制,云胡而可?现今之经济社会,惟有听其供求相调剂,而自至于平。所谓自由竞争者,实其不可动之原则也。……若国家为唯一之兼并者而莫与抗焉,则民之憔悴,更安得苏也。凡此皆市易不可行之理也。”

不难看出,评价王安石变法,如果局限于以往的研究视角,将产生简单化、贴标签的偏误,只有综合考察其思想的价值观基础和方法论特点,才能客观分析它的可行性以及必然导致的后果。从传统政治伦理出发,凭借一己的道德勇气和行政权力,王安石希望在短时期内根本改变国家的经济状况,结果事与愿违。他始终无法理解的是:国家干预可以解决暂时的经济失衡和财政需求,但由于这种干预阻碍了民间经济的自然生存和发展,要真正达到“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目标是不可能的。他推行的变法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的改革。哈耶克认为:亚洲国家的演进史曾因强大并有效地压抑了私人的创造力的政府(这种政府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建制,但权力却大大超过了后者)而中途夭折,“在这些情况中,中华帝国最引人瞩目。在那里,当‘国难’再起的时期,当政府的控制暂时被削弱的时候,向文明和复杂工业技术进步的大踏步迈进就会发生。但是,这些反叛行为,或者说,这些脱离常规之举,总是被执迷于刻板保守传统秩序的国家的威能所绞杀。”他进而断言:在中国历史上,“政府总是试图维系那样一种美好的秩序,以至于任何革新都是不可能的。”他说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