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维齐非齐”说起

作者:钟祥财发布时间:2009-12-08浏览次数:472

“维齐非齐”出自于《尚书吕刑》。原文是“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维齐非齐”。意思是说,刑罚有等差,治理才能有效。引申开去,可以这样理解:要实现或维持“齐”(一致、划一、公平)的状态,最好的途径是承认或允许“非齐”的存在;也可以反过来看:如果只维持(追求)形式上的“齐”,其结果必然导致实质性的“非齐”。

后来荀子用它来证明按照等级进行有差别的分配的必要性。他说:“分均则不偏,执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荀子·王制篇》)这里所谓的“非齐”,就是“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荣辱篇》)这些差异既包括身份血统、年龄辈分等社会标识,也内含个人禀赋和勤奋程度等主观因素。

中国古代收入分配具有浓厚的身份等级色彩,而且流动性不强。这种凭借政治权势占据社会财富的制度弊端是激起农民起义军高举“均贫富”旗帜的重要原因。但另一方面,人们也意识到,经济上的差别有的是由个人的素质和努力程度导致的,对此,不能简单地予以抹平。

如北宋李觏强调:“田皆可耕,桑皆可蚕,材皆可饬,货皆可通,彼独以是而致富者,心有所知,力有所勤,夙兴夜寐,攻苦食淡,以趣天时,听上令也。”(《李觏集•富国策第二》)司马光写道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知识差长,忧深思远,宁劳筋苦骨,恶衣菲食,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赢余,而不至狼狈也。贫者啙窳偷生,不为远虑,一醉日富,无复赢余,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妻卖子,冻馁填沟垫,而不知自悔也。”(《司马光奏议•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不赞成人为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别。这一方面是由于富人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所谓“国无富人,民不足以殖”( 《读通鉴论》卷二《汉高帝》一四);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确实是有差别的,人们经济状况的不同大多缘于智愚、巧拙、勤惰之别,取消差别,则无异于“夷天下之智力均于柔愚”( 《读通鉴论》卷五《(汉)哀帝》二)。而且在王夫之看来,强制性地将富人财产给予穷人是无济于事的,例如限田,“犹割肥人之肉,置瘠人之身,瘠者不能受之以肥,而肥者毙矣。”(《宋论》卷十二《光宗》二)

近代的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时指出:“顾平等必有所以为平等者,非可强而平也。必其力平,必其智平,必其德平,使是三者平,则郅治之民主至矣。不然,使未至而强平之,是不肖者不服乎贤,愚者不令于智,而弱者不役于强也。夫有道之君主,其富者非徙富者,以勤业而富,以知趋时而富,以节欲而富;其贵者非徙贵也,以有德而贵,以有功劳而贵,以多才能而贵。乃强为平者曰:是皆不道,吾必铲之以与吾平。夫如是,则无富贵矣,而并亡其所以为富贵者矣。夫国无富贵者可也,无所以为富贵者不可也。无所以为富贵之民,而立于五洲异种之中,则安能不为其至贫,又安得不为其至贱者乎!”(《法意》)这番见解沟通了中西,沟通了古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