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乔治(1839—1897)是美国经济学家。早年当过水手和探矿者,后到旧金山成为记者、编辑。1879年,撰写《进步与贫困》一书,由于主流出版社拒绝出版,乔治自费印刷了500册。此后,他周游世界,宣传自己的理论,受到民众的欢迎,《进步与贫困》被译为25种文字,1886年参与竞选纽约市长,屈居第二。温斯顿•丘吉尔、列夫•托尔斯泰、约翰•杜威等都对乔治给予高度评价。而中国人对他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
在《进步与贫困》一书中,亨利·乔治把土地私有权看作是社会贫困的根源,认为“它是贫困、不幸、堕落以及社会弊病和政治软弱(在进步文明中表现得如此可怕)的主要原因”,断言“要摆脱贫困,要使工资达到公正所要求的进步,即劳动者的全部果实,我们必须以土地公有制代替土地私有制”。亨利·乔治所说的土地公有并不是收买私人的土地,也不是没收私人的土地,而是由政府征收土地单一税。在乔治看来,这一方法“简单而最有效”,它将“提高工资,增加资本收入,消灭穷人,清除贫困,给愿工作者众多的就业机会,为人的能力提供自由发展的天地,减少犯罪,提高道德、情操和知识,纯洁政府,和把文明推向更高的境地——它就是把地租化作国家的税收”。
1905年,孙中山在为同盟会制定的纲领中,正式提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平均地权”的最初出现是在1903年,这年秋天,孙中山在日本东京组织军事训练班,他为学员制定的誓词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国民,平均地权。”同年底,孙中山在写给友人的信中表示:“弟所主张在于平均地权,此为吾国今日可以切实施行之事。近来欧美已有试行之者,然彼国势已为积重难返,其地主之权直与国家相埒,未易一躐改革。若吾国,即未以机器施于地,作生财之力尚恃人功,而不尽操于业主之手,故贫富之悬隔,不似欧美之富者富可敌国,贫者贫无立锥,则我之措施当较彼为易也。”关于这一主张的具体含义,孙中山曾作过如下阐述:“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命者,与众弃之。”
孙中山平均地权的具体方法是征收单一地税。他认为:“求平均之法,有主张土地国有的,但由国家收买全国土地,恐无此等力量,最善者,莫如完地价税一法。”“其定价之法,随业主所报以为定,惟当范围之以两条件:一、所报之价,则以后照价年纳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以为地税。二、以后公家有用其地,则永远照此价收买,不得增加;至若私相卖买,则以所增之价,悉归公有,地主只能得原有地价,而新主则照新地价而纳税。有此二条件,则定地价毫无烦扰欺瞒之弊。”
关于平均地权与亨利·乔治的关系,胡自由曾回忆说:孙中山“对于欧美之经济学说,最服膺美人亨利·佐治之单税论……总理以为此种方法最适宜于我国社会经济之改革,故倡导唯恐不力。在欧洲及日本两地同盟会成立时所提议‘平均地权’一项,即斟酌采用亨利·佐治学说而自成一家者也。”孙中山自己也表示:“亨氏之土地公有,麦氏(指马克思——引者注)之资本公有,其学说得社会主义之真髓。”“亨利·乔治的教导将是我们改革纲领的基础。”
土地单一税学说在经济学界引起不同反响。马克思指出:“他的基本信条是:如果把地租付给国家,那就一切问题都解决了。”“这本来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观点……这不过是产业资本家仇视土地所有者的一种公开表现而己,因为在他们的眼里,土地所有者只是整个资产阶级生产进程中的一个无用的累赘。”恩格斯说:“亨利·乔治既然宣布土地垄断是贫穷困苦的唯一原因,自然就认为医治它们的药剂是把土地交给整个社会。马克思学派的社会主义者也要求把土地交给社会,但不仅是土地,而是同样还有其他一切生产资料。但是,即使我们撇开其他生产资料的问题不谈,这里也还有另外一个差别。土地如何处理呢 ? 以马克思为代表的现代社会主义者要求共同占有土地和为共同的利益而共同耕种,对其他一切社会生产资料一一矿山、铁路、工厂等等也是一样 ;亨利·乔治却只限于象现在这样把土地出租给单个的人,仅仅把土地的分配调整一下,并把地租用于公众的需要,而不是象现在这样用于私人的需要。社会主义所要求的,是实行整个社会生产体系的全面的变革,亨利·乔治所要求的,是把现在的社会生产方式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实质上就是李嘉图学派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中的极端派提出的东西,这一派也要求由国家没收地租。”
另一批经济学家则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提出批评。如美国的克拉克(一项专门奖励40岁以下学者的经济学奖以他的名字命名)认为,如果对土地征税,会使资本离开土地而投向房产,因而导致有利于房产的错误的资本配置;赛利格曼担心,征收土地税将有利于城市土地而使农业用地处于不利地位;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警告说,乔治的主张将引起重大社会巨变,带来爆发内战的风险;美国学者罗斯巴德断言,这种单一税将大量减少未使用的(“投机性的”)土地,导致过度拥挤和过度使用。他们的基本看法是:土地的总量是固定的,但是可售土地的价格是由购买者和销售者的边际数量决定,是不固定的。地租和土地价格帮助投资者将一种稀缺资源(土地)配置在社会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地租控制和罚没性的土地税只会造成土地使用的扭曲。
笔者在讲授经济思想史课程中,向学生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实施平均地权政策,将会出现什么结果?讨论产生了以下的见解:平均地权(征收单一土地税)的目的是不让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增土地价格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因为“土地价值之增加,咸知受社会进化之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社会进化中,也包含着土地所有者作出投资决策和从事土地经营的正面作用。诚然,在孙中山的政策设计中,对土地所有者以往的经济绩效是给予肯定的,所谓由地主自报地价,政府如要征收即按此价格,就含有经济补偿的意思。但问题在于实行这一制度以后。一旦土地价格对私人而言是固定了的,那么有谁还愿意为增进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而投入新的资本呢?照孙中山的想法,社会经济的未来发展主要靠国家的投资,而国家的钱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土地价格的增值,不仅政府可以按地主自己申报的价格收买土地,而且私人之间的土地买卖,也须把地价的增值部分交给国家。然而,在私人缺乏投资土地的激励之后,土地价格不一定是增值的,因此,国家作为经济发展的投资主体,其资金来源就难以确保,进一步地,社会进化的既有速度就会受到影响。由此可见,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虽然出于维护公平的良好愿望,也假定政府是没有自身利益追求的道德人,在经济学理论上仍存在着如何提供有效激励的难题。
市场经济就是如此神奇,人为地改变由规范竞争决定的财富分配,它就不再产生财富。
主要参考文献:
[美]马克•斯考森:《现代经济学的历程——大思想家的生平和思想》,马春文等译,长春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