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学金:养老保险如何合理衔接?

作者:财新记者 杨秋波发布时间:2012-12-21浏览次数:79

20121129 13:14 来源于 财新网 | 评论6

有一个转移办法比没有办法是一种进步,起码可以解决农民工返乡后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部分问题,但根本还是要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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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112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乃是针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称职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称城居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称新农保)三大制度之间跨制度转移的情况而制定。

  当前,中国的城市就业群体普遍要求参加职保,到2012年三季度末,职保已覆盖近3亿人;2009年和2011年,中国政府先后启动新农保和城居保的试点工作,两项保险至2012年全面铺开,目前已覆盖4.59亿人。

  由于三项保险覆盖人群不同,且多以市县一级为统筹单位,一旦涉及跨地区的迁移或职业身份的转化,便有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问题。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职保制度内的跨地区转移接续做出规定。但具体操作比较复杂和困难,目前尚缺少对各地操作的公开数据和实证研究。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

  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暂行办法能否真正解决三大制度之间的跨制度转移问题?其推行将会面临哪些现实问题?如何在制度设计上根本性地解决这些问题?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左学金认为,有一个三大制度之间的转移办法比没有办法是一种进步,起码可以解决农民工返乡后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部分问题。但是由于职保的统筹基金不能转移,所以回乡农民工由职保转入农保后,他们将失去在城市工作期间由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一般占工资总额的20%)的相应权益。这些缴费将由城里人享受,实质上是由农民工来补贴城市职工的养老,也就是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补助收入较高的人群的养老。

  左学金估计,社会保险法是从201171开始执行的,所以参加全国的农民工最早从去年开始才能参加职保,也就是说,去年年龄在40岁以上的女性农民工,或45岁以上的男性农民工,即使他们能连续在城市工作,他们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达到参保15年(享受社会统筹待遇)的最低年限,参加城保的社会统筹缴费只能为他人作嫁衣裳。即使较年青的农民工,由于他们的流动性较大,所以他们能连续参加职保15年的概率可能也比较低。

  左学金说,许多人认为,农民工的社会统筹是企业缴纳的,所以不是属于他们本人的。实际上,从企业劳动力成本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他们个人缴纳还是企业缴纳,都是企业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来看,个人缴纳与企业缴纳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农民工不用缴费社会统筹养老金,显然企业会愿意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另外,城镇职工缴纳社会统筹基金可以享受社会统筹养老金,而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却不能享受,所以这个办法的制度设计本身在公平性上有较大漏洞。

  左学金建议,更加彻底的改革办法,是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以较低的强制缴费率建立全体劳动者参加的国民养老保险,在此基础上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子制度。

  左学金指出,目前中国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较低,一般在地市级统筹,甚至还在县级算账,所以,当劳动力(尤其是农民工)跨地区流动时,他们缴纳的统筹部分很难携带。虽然政府出台了一些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但是,具体操作的难度很大,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时往往会造成社会保障缴费(统筹部分)的损失。

  左学金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没有为个人和市场发挥作用留出足够的空间。在现有的体制下,政府不但管统筹账户,也管个人账户,由于基本保险的缴费率过高,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很小,“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制难以发育。

此外,左学金表示,到目前为止,只有少数收益丰厚的企业,多为垄断行业(如金融、能源、电信等)的企业能参加企业年金,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1577万人,仅占参保职工21565万人的7.3%,显然与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