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已制定不少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但相关内容分散在多部法律规章中,且相互内容不配套、标准不统一,甚至存在矛盾之处。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加上各执法主体自行其是,造成相关执法活动随意性较大,难以肩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的重任。
为改变“多龙治水”的局面,建议成立由政府机关、研究单位、消费者协会、环境卫生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全国饮用水安全委员会,统一规划饮用水安全立法和标准的制定工作。此外,建立饮用水行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广大公众对饮用水的使用、开发进行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饮用水的良好环境。
来源:《解放日报》 2016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