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兆安7日建议,对“两孩”家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他建议增加四个税收优惠项目,包括儿童税收优惠、教育税收优惠、家庭结构税收优惠、残障人税收优惠。
今年全国两会上,张兆安提交了《关于实行“两孩”政策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建议》。他说,2016年开始,我国开始全面实行“两孩”政策,应该充分认识到,“两孩”政策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人口发展战略,改善人口结构,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压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但是,全国“两孩”政策的推进落地,实际上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的支撑。
他说,从现实情况来看,如何从可以生二孩,到愿意生二孩,尤其对于年轻的双职工家庭、城市白领阶层,至少在涉及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也需要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等形成共识和广泛参与。
“其中,放开‘两孩’政策实施之后,不仅生育两个孩子家庭的经济负担会上升,而且也会对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张兆安说。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居民个人作为申报单位缴纳所得税的制度,也就是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是个人。个人每月收入超过规定起征点的,就按相应的税率纳税。这一税收制度的主要优点是简便,容易计算,也容易征收,征税成本较低,纳税人是否结婚、是否赡养老人、是否抚养子女,都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也就是说,征税行为不会影响纳税人的伦理选择,也非常符合个人主义的原则。
“但是,这种税收制度也存在着许多缺陷,最明显的是不符合按能力承担税负的原则,不能反映家庭收入的整体状况,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因素,而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张兆安说。
他说,由于相同收入者的家庭负担和支出可能不同,若对于这些负担和支出一概不考虑的话,还是按照收入相同者缴纳相同数额所得税,这种“一刀切”的计征方法,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家庭必要支出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张兆安认为,有必要改进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其理由是,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公民个人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家庭,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负的横向公平,不同收入的家庭不同税负的纵向公平。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多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以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核算单位,才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在个税征收上,忽略公民家庭的存在,仅仅将公民个人作为税收对象,有损于公平公正,也不够人性化。
此外,世界上多个国家针对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别缴税,我国香港地区也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我国已经建成了覆盖全国的以户籍管理为依托的人口信息系统,并已经为银行等系统提供认证服务,税务部门也已经建设了庞大的信息网络,只要政府重视,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协作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家庭收入作为个税计税条件是可行的。
“当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全部完成。”张兆安说,因此在这个过渡时期内,为配合放开“两孩”政策的落实,应该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有所作为,也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的时候,增加扣除生育费用的一些项目,实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已有的扣除项目包括增加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捐赠,比较单一,建议可以增加下列税收优惠项目:儿童税收优惠。相对于没有孩子的家庭,抚养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家庭,应该享受一定数额的个税免征额,在父亲或母亲的应纳税所得中加以扣除。这种扣除直至孩子达到一定的年龄(比如12岁或16岁)停止。教育税收优惠。目前,教育费用是每一个家庭中的重要支出之一,因此,在“两孩”家庭中,包括纳税人本人的再就业培训费用和技能提升费用,子女的学前和义务教育期费用,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差异进行确定。家庭结构税收优惠。由于每一个家庭的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对于单亲家庭、有老人负担的家庭等,应根据情况确定一定的个税免征额。残障人税收优惠。这方面已经有了一些相应的政策,但在深度和广度上还有待完善和优化。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