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娣,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发表于《上海经济研究》2019年第12期。
作为遏制过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能源类资源的重要政策工具,能源税不仅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与污染物质排放、缓解温室效应,而且可能降低有限资源约束对生产可能性边界的限制、进而改善经济效率。然而现阶段,中国税收体系中尚未设置专门的、独立的能源税税种。包括成品油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在内的若干专项税种均是以能源或使用能源的产品为征税对象,难以避免在税收实践操作中重复征税,增加居民或企业的负担。此外,能源类税种过分零散化和碎片化,将限制税收对环境治理的引导作用以及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发挥,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节能增效,不符合国家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求。因此,以上多方面原因共同呼唤统一的能源税种的设立和开征。
税收是一种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新税种的开征无疑将波及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那么,统一的能源税会对宏观经济产生何种影响呢?国内大多数相关文献或是聚焦于论证能源税的重要性(王俊杰,2016;陈素梅、何凌云,2017),或是从税收实务的角度探讨具体税制设计(崔景华、李浩研,2012;黄春元,2015),而从一般均衡视角分析能源税对整个经济系统综合性影响的研究较少。而这正是本文的主要切入点。
从生产流通角度看,能源税征收方式可分为2种:如果征税的主要目标在于规范要素市场价格,即按照实际社会成本(包含其社会负外部性)制定资源的市场价格,则应当对能源行业的生产投入征税(Corrado,2016);如果更加重视减轻当前生产活动对未来世代的负面影响及负担,那么对能源行业的产出品征税是较好的解决办法(McDowall et al., 2017)。那么,能源税的纳税环节适宜确定在生产还是产出(销售)环节呢?投入环节征税与产出环节征税相比较,其对GDP、就业、投资、进出口等宏观经济主要指标以及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是否有显著差异呢?这也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搭建了包含“内生性技术变迁(endogenous technological change)”的中国经济的多部门DSGE模型,模拟预测了征收能源税对2020-2049年间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重点比较了在投入环节征税与产出环节征税这2类不同的能源税征收方式的效果差异。在模型框架下,纳税部门包括制造业、能源行业、建筑业以及交通运输业,输出变量包括GDP、就业、投资、对外贸易、能源效率等内生变量。考虑到内生性的定向技术变迁机制(directed technological change)的重要性,本文在DSGE模型中建立了以能效提高为方向的内生性投资以及劳动力市场调整机制——一旦对各部门的能源投入课税,将刺激该行业的微观企业投入更多的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用于开发能源节约型技术,一方面,这会带来能耗减少与能源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企业将一定的要素投向技术研发也可能会导致其产出规模收缩,最终反应在宏观层面上便是GDP的下降。事实上,这种以改善能源效率为方向的内生性技术调整机制正是投入型能源税与产出型能源税在宏观经济影响上产生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对两种征税方式的比较结果进行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 analysis),本文设置了4种假想情景(hypothetical scenarios)。情景1假设到2049年整个经济的能源投入相较于2020年将下降20%;情景2假设到2049年来自能源税的税收收入将占当年GDP的1%;情景3假设政府将当年能源税收入的20%用于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所得税,进行“税收循环”(tax recycling)。此外,考虑到能源与节能技术之间的替代弹性有可能会影响GDP等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动路径,因此在情景4中考差了不同的弹性参数取值。
国外现有文献已经围绕各类降低资源与物质投入(尤其是化石能源)的政策措施及其组合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研究。Heinzel and Winkler(2007)认为碳税搭配节能技术R&D补贴的组合措施在经济、环境效果上好于单一政策。Wagner et al.(2015)强调能效标准在减少燃料消费以及开发利用节能技术中的突出作用。而Gillingham et al.(2013)的研究则指出为原料(包括能源)利用效率设置标准的做法难以实现社会最优,所以政策的重心应是直接纠正资源利用的外部性(例如征收能源税)。对此,Inshakov et al(2019)反驳道,尽管制定产业能耗标准从经济视角并非最优,但与能源税相比,不会导致过大的社会和政治压力。Zangheri(2019)肯定了能源税对促进增长与资源脱钩的积极作用,但强调政策效果仍取决于资源与资本、劳动力等其他要素之间的替代潜力。另外,技术对资源或能源的替代能力及效果已经被为数众多的实证研究所验证。Popp(2012)发现21世纪以来,能源相关的专利技术发明每年平均可贡献价值约1450万美元的能源节约。Dowlatabadi(2017)将美国各产业能源强度变动来源分解为产业结构调整、要素替代、能源价格诱发的技术转变3大方面,并测算出价格诱导性技术转变对能源节约的贡献率最高。Kusaka et al.(2000)估计能源价格每提升10%,企业会通过新技术应用节约1%的能源。
与现有研究的视角不同,本文主要聚焦于揭示能源税征收背后微观主体在行为上的“自适应”机制,立足微观根源,探究税收作用于经济主体行为进而最终影响主要宏观经济变量的传导路径,进一步地以此为基础,从有益于节约经济成本、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劳动力市场扭曲等角度,提出最优的能源税征收环节。在创新性上,一是将Acemoglu(2002,2006)的“定向技术转变理论”纳入标准DSGE框架,用于探讨能源税与能源节约型技术进步的关系;二是借助DSGE模型的内生性微观经济主体行为调整机制,对庇古税领域惯常讨论税收循环及其“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 hypothesis)(Ferran, 2010)进行再验证。最终,模型预测获得如下结果:
(1)如果给定了能源投入量降低的目标,在投入环节征税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成本将低于在产出环节征税。无论是从GDP、就业、投资或是贸易的标准衡量,这一结论普遍成立。此外,投入型能源税在实施过程中,带来的经济结构性调整幅度较低,无论是产业结构还是就业结构,均未经历较为剧烈的变动。这一事实有积极的一面——它意味着劳动力再就业所必须的教育培训需求较低,同时也表明增强环境治理所要求的社会成本较低;但也有消极的一面——仅仅依靠能源税的征收无法推动经济整体向以服务业为主导的高层次结构转型,能源税自身对于产业和能源甚至资源的脱钩(decoupling)效应较弱。
(2)如果以给定财政收入目标代替能耗削减目标,模拟结果表明,投入性能源税给GDP和就业造成的宏观经济成本依然要低于产出型能源税。如果遵照“税收中性”原则,将部分碳税收入用于降低劳动所得税,根据试验结果,“双重红利假说”仅在投入型能源税制下成立。此时,从长期来看能源税对GDP和就业的消极影响几乎可以忽略。而产出型能源税制下进行税收循环则几乎不会改变GDP降低与就业收缩的轨迹,宏观经济成基本与不存在税收循环及对居民进行一次性的转移支付相同。这背后的原因在于,在对产出环节征税时,降低劳动所得税将有助于提高各产业包括能源产业的生产规模和物能源消耗,因此,必须不断提高能源税率,才能满足能源使用规模降低的目标要求,但此举必然将为经济系统引入更大程度的扭曲。
(3)投入型能源税和产出型能源税之所以会产生差异明显的宏观经济效应,重要来源之一在于税收引致的企业技术性调整。投入型能源税能够为能源密集型产业的企业提供增加用于开发能源节约新技术的投资激励,使企业技术替代能源成为可能,因而无需为降低能源使用总量而大量削减生产规模与产出水平。也正因如此,基于能源-技术替代弹性参数的敏感性分析结果表明,当替代弹性很小,企业无法选择投资于能源节约型先进技术时,投入型能源税的宏观经济成本反而将更高。与之相反,产出型能源税无法为企业创造直接的“以技术代替能源”的动机或积极性,因而其直接效果便是迫使企业为追求降低能耗规模的目标而选择减少产出、削减各类生产要素的使用,而技术作为重要生产要素,企业减产也将导致在技术方面的投资降低。且敏感性分析显示,但替代弹性越低时,企业越无需在技术上进行投资收缩,那么企业能源效率降低的幅度反而越小。
综合所有情景下的试验结果,本文认为,与在产出环节征受能源税相比,在投入环节征税是避免经济波动、保证社会平稳发展的政策工具。这一结果具有如下意义:
(1)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关于政府宏观调控的内容,尤其是财政政策和税收理论。在中国当下要素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以及能源价格信号扭曲导致资源被过度开发利用的现实下,本研究论证了政府通过财税手段调节纠正市场失灵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2)论证了在适当的环节征收能源税,能够起到刺激企业开展能源节约型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不仅有助于改善环境治理,推广集约型生产技术模式,而且将助推自主创新,符合国家“绿色”“创新”的新发展理念;
(3)为完善我国能源相关的税制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设立以投入环节征税为主的统一性能源税,将改善我国现行的能源类税收零碎繁杂、重复征税的局面,一方面能够以较低的税率创造较高的政府税收收入,另一方面也会以较低的宏观经济成本,发挥改善整个经济系统能源效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