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世奇,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原文发表于《中国科技论坛》2019年第8期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采用包括研发补贴在内的各种创新政策支持本地企业的创新活动。在我国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核心技术制约与封锁的背景下,通过研发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利技术、提升企业的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具有极高的战略价值。但是研发创新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政府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研发补贴政策时需要更为慎重,不同区域和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会扭曲研发补贴的政策效果。所以通过基于空间溢出视角研究研发补贴对不同类型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对于新时代下政府动态调整和完善研发补贴政策,发挥不同主体的创新优势,实现区域创新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评述
国内外文献研究创新产出的问题大多使用Griliches-Jaffe知识生产函数。Griliches首次提出的知识生产函数将研发投入纳入到生产函数的框架中,为度量研发投入与创新产出的之间的关系奠定了基础。但是有关研发资本存量的测算也为本文分析政府研发补贴的影响带来了困难。首先,研发资本存量的测算都是基于永续盘存法,其中核心的折旧率指标大都是根据Griliches关于专利更新比例的结论设置为10%或根据经验设置为15%,但是假设中国各地区的折旧率处于相同的水平又显得过于主观,所以很难准确测算各地区工业企业研发资本存量。其次,政府研发补贴也是企业研发资本投入的一部分,但是政府研发补贴不仅仅用于企业研发资本的形成,也用于企业研发人力投入的支出,根据现有数据无法测算出到底有多少政府研发补贴形成了企业研发资本存量。最后,即使能够将企业研发资本存量分为企业自有研发投入形成的存量以及政府研发补贴形成的存量,但是却与本文的研究目的相距甚远,因为评估政府研发补贴政策的作用,最主要的目的还是聚焦于单位补贴的流量对企业单位创新产出的影响,而不是补贴形成的资本存量的影响。
现有文献在评价政府研发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时也存在诸多不足。第一,作为微观企业数据主要来源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存在样本匹配等问题,而且部分研究仅使用某一年份某一地区的调查数据,不具有代表性。第二,在使用宏观数据分析企业研发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时,忽视了研发投入对产出的空间溢出效应,忽略了研发经费中存在着劳务费等用于人力投入的支出,产生重复计算问题。第三,尽管近年来大部分文献均采用当期的政府研发补贴去测算对产出的影响,但是缺乏相关的实证结果支撑。
三、研究设计与实证分析
(一)创新产出的选择
专利申请数是衡量企业创新产出最常用的指标,但是使用专利数量来度量创新产出也存在一定缺陷,特别在中国这种缺陷会被放大。第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要求较高,改良性的生产流程创新、管理模式创新以及经营模式创新很难申请专利或者体现在专利数量上;第二,企业基于商业机密以及战略布局的考虑不会将核心技术申请专利,而是在核心技术的周边申请辅助性专利,通过建立篱笆墙保护核心技术不被抄袭;第三,企业存在为了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做大专利数量的动机,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难度较低。所以专利数量很难准确反映企业创新产出的质量,而新产品销售收入可以较为全面的反映各类创新活动的产出水平,相对专利申请数更能体现创新的产业化价值。
(二)最优滞后期的确认
根据新经济增长理论中指出的“研发经费投入对创新产出会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确定最优滞后期。通过比较发现,滞后1期是全体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对专利申请数的最优滞后期,滞后2期是对新产品销售收入的最优滞后期。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后的结果,所需要的时间比专利要长。从规模看,大型企业与全体企业的最优滞后期相同,而中型企业的新产品则为滞后1期。从所有权性质来看,国有企业专利为滞后1期,新产品为滞后2期。而非国有企业则出现倒置的情况,专利为滞后2期,新产品为滞后1期。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者最优滞后期完全相反的原因主要有四点,第一,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的研发力量更强,人才和技术储备更完善,从研发投入到形成专利的时间更短;第二,国有企业以自主创新为主,新产品与所申请的专利有直接的关系,而非国有企业以技术引进和仿制为主,新产品并不主要来源于所申请的专利;第三,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在专利申请所需要的审批时间上具有明显的优势,更容易受到政府的照顾;第四,国有企业由于其市场支配和行业垄断的地位,出于显示国家创新实力以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考虑,核心技术一般都会申请专利,而不会采取篱笆墙的措施,但是非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国内市场竞争极大,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知识产权的成本又过高,如果申请专利不能减少反而会增加外部性损失时,非国有企业更倾向于不申请专利而直接将核心技术产业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专利和新产品的最优滞后期均为当期,体现了外资企业相比于国内企业在创新上的优势,一方面技术优势使得外资企业所需要的研发投入周期更短,另一方面通过全球资源配置直接将国外已经成型的技术直接拿到中国进行应用。当然近年来中国企业综合创新实力的进步有目共睹,但是国内很多“三新”企业出于融资的考虑,将公司注册地设立在境外,从统计角度这些企业属于外资企业。
四、主要结论与建议
研究表明:①不同类型企业专利和新产品的空间溢出效应均显著为正,说明一个地区的创新产出受到了其他地区研发溢出的影响,在测算各项研发投入对产出的贡献时,尤其是为了准确衡量政府研发补贴的影响作用,不能忽略研发溢出效应的存在,有必要在模型中加入创新产出的空间滞后项。②政府研发补贴仅对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专利和新产品有显著的促进,对中型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两种创新产出均无显著直接影响。③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对创新产出的最优滞后期差异反映出不同类型企业在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上的区别,外资企业的创新和转化能力最强,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而转化能力较弱,非国有企业倾向于直接将核心技术产业化和商业化,所以出现专利和新产品最优滞后期倒置的现象。④研发经费投入和人力投入的创新产出弹性说明我国企业的专利产出主要由资本驱动,而新产品产出主要有研发人力驱动,研发资金和人才的稀缺仍然是非国有企业进行大规模创新的主要制约因素。
根据以上结论,得到如下政策启示:①在制定创新政策时需要考虑不同区域之间在创新产出上的溢出效应,政府的研发补贴需要考虑跨区域企业在创新链上的协同效应,避免区域间的恶性竞争。②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所有权性质的不同,有针对性的适时调整研发补贴的后期评估方法,提高研发补贴对非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政策效果,避免过度补贴和重复补贴,巩固国有企业集中利用研发资源进行专利攻关的优势地位,避免在关键技术上受制于人,重点提升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③构建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关键,对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均一视同仁,尤其要降低非国有企业维护知识产权的成本,鼓励非国有企业进行具有基础性的前端创新,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利技术。④鼓励创新要素在不同企业、不同创新环节上的自由流动,对于国有企业的优秀创新型人才要“留的住”、“出的去”、“回的来”,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科创板给予非国有企业更多的研发资金支持,通过研发补贴引导社会资本在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