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泽众,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原文发表于《上海经济研究》2022年第1期,有删减。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与工业化进程相伴而行。传统工业化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导致了劳动力就业地与居住地的分离。并且,以工业化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驱动力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使得高投入、高能耗和高排放现象突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相当大的破坏和污染。因此,虽然工业化带来了物质方面的繁荣,推动了城市化的加速,但是,以工业化为驱动力的城市化给生态文明、社会文明带来了各种弊端。就环境污染而言,需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使政府出台环境规制政策;就社会进步而言,需要加强社会文明建设、改善民生。因此,随着经济增速和工业化发展的放缓以及资源环境的趋紧,基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民生改善,城镇化的发展方式必须发生转变,需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改善的根本途径是科技创新。既然如此,在环境规制既定条件下,什么样的科技创新才能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加快呢?本文拟进行实证研究。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了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绿色低碳等指导思想及发展方向,明确了生态文明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近几年来,虽然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住房水平显著提高,但是仍存在整体性缺乏、系统性不足、宜居性不高、包容性不够等问题。大规模建设必然带来大量化石燃料消耗、大量碳排放,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尚未根本扭转。因此,探索在环境规制的基础上,通过科技创新推进新型城镇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当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需要进一步提高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水平。与传统城镇化相比,新型城镇化内涵的“新”体现在经济、科技、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空间等诸多基本要素协调发展,也体现在过程、价值观、理念和手段等多方面。2021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坚持效率与均衡并重,促进城乡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人口、经济发展与生态资源协调。坚持公平与包容相融合,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了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面对我国向世界承诺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实现生态环境改善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协同发展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如何实现发展模式由传统的“要素驱动”转型为“创新驱动”,是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与关键问题,意义重大。为此,本文拟研究环境规制与科技创新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的影响,试图探索其中隐含的内在规律,以作为我国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参考。
二、实证研究
(一)研究设计
首先,构建探究环境规制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线性关系以及环境规制与科技创新有交互作用的计量模型。由于得出的结论为环境规制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之间存在显著的“U”型关系,可以看出,环境规制的力度存在“度”的问题。因此,本文进一步建立以环境规制为门槛变量的门槛效应模型。
(二)实证研究结论
第一,在考虑治污科技创新时,环境规制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之间依然呈现出明显的“U”型关系,并且环境规制与治污科技创新能够较好地协调配合,共同促进了城镇化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在探究生产科技创新时,虽然生产科技创新能够显著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的提升,但是与治污科技创新不同,环境规制不显著,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之间不存在“U”型关系。
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在早期的经济发展中,因为技术溢出效应较小,相对而言科技创新的成本较高,从而末端治理边际效益要远大于科技创新的总体边际效益,企业会选择进行末端治理,缺乏从事源头治理的清洁科技创新的动力,而更愿意将用于清洁科技创新的资金用于末端治理。另一方面,企业在服从政府的环境规制下,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会挤占用于生产科技创新的资金,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技术的创新。
第三,环境规制对城镇化的质量提升存在单门槛效应,治污科技创新和生产科技创新在环境规制力度不同的情况下,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的提升作用存在差异。生产科技创新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的促进作用更加稳定和显著;而治污科技创新作用的发挥必须以环境规制的强度达到一定强度为前提。
三、政策启示
第一,提高环境规制强度,从而倒逼企业强化科技创新。只有从根源上进行“防”与“治”相结合的生产科技创新可以避免由“遵循成本”引致的效率受损,不再依赖末端治理消极应对环境规制政策,从而能够实现生态环境改善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的“双赢”。
第二,不同的科技创新方式对于环境规制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的作用不同,应当鼓励企业从末端治理向绿色生产过程的转变。例如,政府可以利用专项资金投入,扶持产学研机构共同参与环保类型的科技创新,或倡导金融机构加快绿色信贷的投放。
第三,注意环境规制力度的“适度”。倘若环境规制过于严厉,使得过多企业难以承受而被淘汰,反而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冲击,也会使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陷入不升反降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