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探索与思考

作者:李双金发布时间:2023-09-28浏览次数:805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始于改革开放战略的全面实施,是我国全面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烙有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印记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组织形式。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的巨大贡献可用“五六七八九”来概括,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 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2020年末,我国取得了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成功走出了一条以“精准扶贫”为重要特色的扶贫开发道路,创造了又一个中国奇迹。这其中,民营经济同样功不可没。

但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民营经济不同阶段的实践探索始终伴随着各种各样的理论争论。可以说,在反复的争论与思想解放、理论升华中曲折前行,这一极富中国特色的发展路径正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民营经济的每一次快速发展,都与思想的解放、与民营经济理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创新、与相关的政策推动密切相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次波折甚至停顿,都与落后甚至错误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认知相关。从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理论认识与争论中,能够清晰地看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所有制、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等诸多理论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也能够深刻地体会到思想解放、理论突破之至关重要性。

 

二、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民营经济的理论探索

(一)关于民营经济社会地位和功能的理论探索

从理论上看,对民营经济社会地位和功能的认识经历了“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作用、“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重要阶段。

可以说,民营经济的产生及发展源于改革开放战略的确立,源于改革开放实践的不断深化。民营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出来的一条道路”。

 

(二)关于民营企业家社会地位和功能的理论探索

对于民营企业家社会地位和功能的理论探索是从承认个体工商户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开始的。但这只是第一步。由于当时理论上对私营经济雇佣劳动、雇工人数多少等问题的认识模糊不清,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与作用最初不仅得不到社会承认,往往还可能承担着政治风险。

1988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正式颁布以及“南方谈话”之后,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非公经济人士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党中央审时度势,将曾经被视为“异己”的民营经济人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队伍中来,从理论上消除了对民营企业主的对立理解。2018年11月,中央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明确提出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重要思想。

 

(三) 民营经济演进逻辑的理论探索

首先,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战略的内生产物。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集市贸易的出现,就没有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等问题的乡镇企业和乡村私营企业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内生于我国改革开放战略、实现先富带动后富、最终促进共同富裕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其次,民营经济是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内在选择。民营经济是天生的市场派。市场打开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投资和生产也随之快速地发展起来。早期“苏南模式”中的乡镇企业也在一次次市场化改革的洗礼中实现了向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的转型。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是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内在产物。

再者,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内在组成部分。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解体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作为原本计划经济体制外的力量,民营经济自然而然就成为了当下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力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内在组成部分。

 

三、民营经济相关争论的理论辨析

(一)“民营经济离场论”的理论谬误:对民营经济社会地位的进一步认识

1.现阶段民营经济不可能离场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我国的民营经济以城乡劳动者多种形态的自主劳动为基础,显然不是共产党人应废除的资产阶级私人所有制经济。民营经济不仅不可能离场,还需要在未来改革开放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经济形态,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理应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民营经济仍需进一步发展壮大

“民营经济离场论”为代表的相关言论,本质上都是认为民营经济只能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存在,认为民营经济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阶段性工具,最终必然要走向消亡。事实上,若论及“工具”,任何形态的所有制都可以说是工具,都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工具。发展得好都可以为这一最终目标服务,发展得不好都可能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障碍。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民营经济不仅不应被消灭,还应进一步发展壮大。甚至在未来的共产主义阶段,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组织形式,只要“民”仍存在,只要仍然需要一定形式保障资源有效配置的“营”,民营经济就仍然可能继续存在。

 

(二)正确看待收入分配差距:对民营经济社会功能的进一步认识

1.缩小收入差距应更多关注相关制度体系的建设

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公平,消除两极分化,更需要强化的是相关制度建设,不能笼统地断言某种形态的经济会产生某种问题。法治水平低下、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治理机制不完善,任何所有制形态都可能出现问题。当前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可以通过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及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而解决。这些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不是民营经济本身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必然会产生的问题。

2.民营经济更高水平的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

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客观存在的收入差距扩大现象,恰恰说明部分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较为落后,而不是先发地区民营经济较为发达造成的。缓解这种收入差距问题恰恰需要进一步大力发展具有较强财富创造功能的民营经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靠人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才能不断夯实共同富裕的社会经济基础,最终迈向全社会的共同富裕。

 

四、新时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理论思考

新的历史时期,促进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还需要在以下几个理论维度上有所突破。

一是把握“自己人”定位,切实落实“自己人”思想。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集体共识和社会氛围,并在政策制定、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切实落实这一思想,从根本上提振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心。

二是明确“竞争中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律。竞争中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实现“所有制中性”的基础。构建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打破有限准入秩序,从制度上为竞争中性的真正实现创造条件。

三是推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经济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构建中国特色的所有制理论、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理论需要进一步吸收改革开放以来诸多实践中得来的宝贵思想结晶,实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中国情境下的进一步创造性转化。

 

民营经济波澜壮阔的发展历史是我国四十五年改革开放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重要成果的贡献者和体现者。未来全面迈向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民营经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同样将不仅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重要的贡献者和体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