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声音】澎湃新闻 | 陈明艺:数字经济时代如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作者:陈明艺发布时间:2023-10-19浏览次数:11

近期与税收相关的两件事情登上热搜榜,一是关于网红主播和演艺明星偷税案件,网络上出现十大网红的巨额年收入,演艺明星偷税金额、处罚信息等事项。二是提高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各大媒体在发布这一信息的同时,还提供了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轻松操作完成设置的办法,获得了广泛赞誉。及时查处网红、演艺明星偷税问题,代表着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技术通过提升税收征管部门的信息获取和分析处理能力,帮助税务部门有效发现问题。个人所得税发布优惠政策后,APP及时优化系统,便捷纳税人操作,及时调整扣除额度,代表着中国税收征管系统在数字经济时代不断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由此可见,数字经济时代对税收管理变革产生的深远影响。

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3)》披露,2022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首次超过50万亿,达到50.2万亿,占GDP的比重达41.5%,超过了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39.9%。数字经济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3月发布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预计,到2025年规模将超过60万亿。为此,中国税收征管改革也必将根据经济发展趋势,实时做出调整和优化,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和发展,活跃市场经济。

 

数字经济时代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一)数字经济涉税特征

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主要表现在:一是加大了税源的流动性。 

除了传统的实体场所,数字经济使纳税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数据等都成为主要生产要素,交易场所也变得灵活多变。交易数字化导致税源也随之呈现更强的流动性。二是多业态融合。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流动与共享颠覆了传统的经营方式,呈现出多业态融合的商业模式。原有的“企业-员工”合同制度过渡到“平台-个人”的合作模式,涌现了海量的自然人纳税行为。三是加大了收入的隐蔽性。互联网的虚拟性模糊了数字经济下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不需要见面即可达成交易因而难以确定纳税人身份,导致偷税更为隐蔽。

(二)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务登记主体缺失。数字经济下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新经济业态不断出现。《灵工时代:抖音平台促进就业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从20198月到2020 8月,抖音平台上有2097万人获得收入,自然人参与数字经济变得越来越频繁。新经济业态从业的人数增加,从纳税登记方面对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制度产生冲击。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的管理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没有针对自然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税款征收方式带来挑战。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数字经济下,依托平台进行各项经济活动,“平台+个人”的经营模式中,平台企业在交易中充当中介作用,不再具有代扣代缴的主体资格。二是核定征收方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纳税行为。数字经济下大量自然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也就无法核定征收,也无法确定应税所得率。数字经济发展促进了各行业的融合,难以按照不同行业确定平均利润率,使得确定应税所得率更加复杂。

第三,税收共治的范围仍需进一步扩大。数字经济呈现跨境跨区的即时交易、多业态融合、自然人纳税主体等特征,因此税务部门应大力拓展在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方面提高跨部门、区域间的共治模式。

 

数字经济时代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举措

 

2023年中国提出了《数字中国规划》,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与此同时,《征管改革意见》的颁布实施、金税四期上线,都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管理做好了充分准备。“以数治税”作为数字时代的产物,是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遵循“十四五”规划目标尽快优化税收制度

积极推动税收现代化是中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以此为指引,亟需完善和优化税收制度。

第一,深化增值税、消费税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优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尽快实行“三档税率变两档税率”;进一步完善优化增值税抵扣链条。扩大纳税人生产经营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打通抵扣全链条;将消费税由中央税改为共享税。中国各地消费特征不同,将消费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不仅可以刺激消费,同时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中国出台了多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激励各类高科技企业、产业的优惠政策,加大西部开放、自贸区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了区域、产业、企业等,实际执行25%法定税率的纳税人范围小,同时,已有研究表明,最优企业所得税在20%。因此,有必要将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0%,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纳税,也有助于简化优惠政策。

第三,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税制。首先,尽快实施按家庭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大数据的运用、税收协同共治的推进,都为按家庭所得征税提供了征管可行性。其次,调整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家庭支出差异,扩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优化扣除标准。再次,优化个人所得税劳动所得的税率。将七级累进税率级距调整为五级,扩大中间级距,切实减轻中等收入群体负担。

 

(二)加大税法宣传广度和深度

顺应数字经济时代发展,优化税收宣传模式。税收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当下飞速发展的数字经济时代,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创新税收宣传手段、方式和技术,对税务公开、政策宣传、税收知识普及和税法遵从度提升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增加定期税法宣传的次数。中国每年4月为税法宣传月,在此基础上,建议在下半年再增加一次固定的税法宣传月,如10月份,通过多种方式的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充分的整理资料,为次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税务部门积极与各大平台合作,开辟专门栏目,提供常见疑难问题解答和税收政策信息。

第三,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开发一些人工智能技术的宣传工具,提升宣传效果。如开发和推广“纳税申报聊天机器人”。利用人工智能处理用户信息,提供24小时、个性化的数字服务体验。

第四,拓展税收宣传范围,建立税法宣传志愿者机制。构建“税务局-志愿者-纳税人”宣传模式,通过志愿者,放大税收宣传效果;税务部门与社区、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合作。例如,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纳税申报计划”,通过社区向个人宣传税法并提供简单的纳税申报服务;与教育管理部门、各级学校合作,开展多样活动,普及税收知识,增强未来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三)全面建立基于数字经济的税务登记系统

数字经济形成的多种多样的网络平台,吸引了众多自然人、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等入驻平台,提供收费服务和产品。因此,税务部门亟需在各大网络平台完善税务登记主体,在纳税登记环节明确规定从事数字经济业态的自然人采用个人身份证进行纳税登记的要求。用个人身份证作为税务登记信息,为税务管理、纳税人申报提供了便捷,进一步地,解决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多个平台经营,综合收入超过15万元后汇总纳税的难题。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平台企业履行相关信息的报告义务。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议各地税务部门积极与各大网络平台展开合作,利用各大平台开展税务登记活动。对于首次注册使用时,在线提交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一切信息,由平台统一进行税务登记。对于已经入驻各大平台的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各类单位等,通过检查补全相关的税务登记信息。同时重点明确平台企业的扣缴主体身份,使平台企业扣缴税款有法可依,强化其扣缴义务。

(四)构建高效的税收共治体系

纳税人的经营方式更加灵活多样,跨地区、跨行业的多元化经营模式不断涌现,涉税信息爆发式增长并呈现复杂多样性。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合作、共治的重要性前所未有。建议税务部门从生产、消费到生活领域,积极提供征管新措施。在生产消费领域,积极与各类产业园区合作,通过签订备忘录等方式,提供更加精准、优质的税收服务。在生活领域,税务部门充分依托各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平台,在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的基础上,提供基础的、便捷的办理涉税事项材料,帮助自然人充分了解税法,并提高办税便利度。

(五)进一步提升“以人民为中心”的纳税缴费便利度

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所在。提高纳税缴费便利性始终是税收征管的核心所在。第一,精确把握不同区域、行业的纳税人缴费人的服务需求,进一步优化“无风险不打扰”的纳税服务管理水平。不同地区的纳税人缴费人对纳税服务的诉求不同,及时了解当地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适时调整纳税服务方式和内容,确立具有各地特色的税务管理机制,进而提升纳税便利度是数字经济时代颇为重要一项工作。第二,建议全国范围建立“税费服务体验师”模式。目前,中国广东、深圳、厦门、山东等地税务部门设立了“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师”,通过及时体验税务部门的各项服务,提出优化调整措施,广受纳税人欢迎。建议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这一模式,邀请各行各业的纳税人缴费人、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作为“税费服务体验师”。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及时发现涉税风险,由下而上反馈税务管理、税收制度的有关信息,不断提升税费服务质量,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陈明艺,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本文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