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何畅、沈开艳:营商环境7.0版:系统集成是关键

作者:何畅、沈开艳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次数:10

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正在走一条由被动对标向主动引领、从完成“规定动作”到规划“自主动作”的发展革新之路。如今的7.0版本更加聚焦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突出系统集成和迭代升级,“自主动作”越做越大,是对此前方案的继承和升华,能够更好满足当前上海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中国式现代化上海实践的关键一环,对于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纵深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自2017年创新性推出营商环境改革1.0版以来,上海以一年一版的频率持续更新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最新公布7.0版方案。

纵观七年来行动方案的动态演进,不难发现,由1.0版“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到三年前4.0版“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再到现如今7.0版“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正在走一条由被动对标向主动引领、从完成“规定动作”到规划“自主动作”的发展革新之路。如今的7.0版本更加聚焦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突出系统集成和迭代升级,“自主动作”越做越大,是对此前方案的继承和升华,能够更好满足当前上海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深化对新版改革方案的理解和认识

过去七年,围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方案,上海累计完成改革任务超过千项,仅过去一年就完成208项任务,地区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在世界银行公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排名中的位次显著提升,本地企业数量持续上升、密度位列全国第一。从营商环境改革1.0版到全新的7.0版,既有对以往重点工作方向的延续连贯,又有在过去六个版本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认识:

第一,对标改革的范围更加全面、措施更加具体。比如在重点改革领域,原先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报装”优化调整为“公共设施服务”当中的一项;在企业服务板块当中,新增了“园区服务”和“涉外服务”两项内容;同时,把监管执法相关内容展开细化为综合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监管合规引导五个方面,并且单独列为“监管执法提质行动”项目,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区域标杆的选取上,新增各区打造“一区一品”特色营商环境,鼓励各区开展营商环境的创新试点;把跨区域的营商环境共建细化为强化政企社学合作共建、强化营商环境感知体验、强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估等五大具体行动。

第二,分类改革的对象有所侧重,措施更加精准。比如针对去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要求,在新出台的7.0版方案中,就要求落实绿色融资监管政策,推动实施绿色信贷相关政策。再比如针对培育和发展符合新发展理念的新质生产力的要求,相应地,在新版方案中,就侧重推出了有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监管措施,相较上一版方案中强调对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和服务而言,不仅实施对象有所侧重,相关的措施也做到分门别类,更加具有针对性。

第三,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集成推进。通过此前版本的行动方案,上海在包括市场准入、解决商业纠纷、促进市场竞争等许多方面取得了进展成效。但就营商环境总体而言,改革的系统性、集成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比如打造长三角高水平营商环境还没有上升为营商环境的协同共建行动,不少改革成果仅停留在一些重点领域,还没有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在全新的7.0版本中,更加突出了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力争把重点区域的制度创新在更大空间范围推广。

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主攻方向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着眼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总目标,上海需要正视差距和短板,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来抓,久久为功打造更显特色性、更具高端性的营商环境。未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应该坚持以下三个主攻方向:

第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不断耦合,成为良性互动的有机整体。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过程中,切忌习惯性地把政府监管放在主导地位、把市场主体仅视为被动接受监管的对象。要理性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过程中,政府的确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监管作用,在政策制定、宏观调控等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政府发挥作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释放市场主体的生机活力。这就要求未来的政策优化更加重视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耦合,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成为良性互动的有机整体。要清楚地区别,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与企业家和政府官员个人的关系。

第二,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针对提振企业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目标而言,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不进则退,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从公平竞争的角度,要更加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各种形式的显性或隐性壁垒,特别是要加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确保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循环畅通;此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离不开公开公正的市场监管,要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也是在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要特别重视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

第三,要坚持“开门办营商”原则,减少政策制定与企业感受之间的温差。企业是政府制定营商环境政策的针对主体和最直接受众,要坚持把企业的感受度和满意度作为评判营商环境优劣的第一标准。政策制定要提高针对性有效性,做到分门别类、各有侧重,比如对于传统行业当中的中小微企业而言,平等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贷款是企业最迫切的需要;对于身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科创型企业而言,先进的基础设施建设、便利的科研设备共享和灵活的人才政策是更加关键的要素;而灵活的用工政策对于服务业企业则更加重要。未来,政策的优化要更加注重实效,把不同发展阶段市场主体的各类需求作为政策制定的核心变量,确保市场主体能够真切感受到政策营造的舒适温度。

总而言之,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涉及内容众多的系统性工作,要长期坚持以集成式改革不断实现新突破。优化营商环境的“自主动作”要越做越大,让市场化主线突出、法治化保障完善、国际化特色鲜明的营商环境成为中国式现代化上海实践最具竞争力的宝贵优势。

      

来源:文汇报,2024-02-25 

作者:何畅、沈开艳,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