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抗战爆发以后,中国政府随即积极谋求苏、美、英等国的外债借款,以维持战局。其中,苏联最早向中国提供外债,并成为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对华借款最多的国家,而美国政府最初曾拒绝借款要求。1938年9月起,国民政府再次正式向美国罗斯福政府寻求借款。中美双方先后达成了四项外债借款,均采取易货贸易形式,分别是1939年2500万美元桐油借款、1940年2000万美元华锡借款和2500万美元钨砂借款、1941年5000万美元金属借款。这些借款是抗战时期中外经济关系的重要构成,也是近代中美关系史的重要内容。
与1941年美国通过“租借法案”以后向中国提供的平准基金借款和5亿美元财政借款相比,中美四项易货借款以美国授予商业借款的形式,通过双向的国际贸易(最初发生在商业机构之间)履行借款与偿债义务。从整体上看,中美易货关系涉及战时中国的贸易、财政、金融等诸多经济领域,不能将其视为简单的国际资本借贷,因而有必要辨析其中的基本问题,以深化易货借款的研究。
一、中美易货借款的定量与定性
关于抗战时期易货借款的外债统计始于刘秉麟(1962)等对近代中国外债的整体性论述。改革开放以后,学者们分别对抗战时期外债的构成、借款额和动用情况做了基本统计。其中,吴景平将六笔借款界定为战时中美外债的主体,分析了战时外债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后的不同特征。
经过总计,中美四次易货借款的合同总金额为1.7亿美元,少于全面抗战初期苏联对华2.5亿美元的易货借款合同金额,也远少于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的美国对华财政借款。不过,苏联的对华易货借款实际仅动用了约1.73亿美元,美国之后对华5亿美元财政借款的动用主要发生在战争后期。(吴景平,1997;金普森,2006)
性质上,这些借款一方面以跨国商业贸易的形式展开,另一方面又在复杂的博弈中实现中美两国各自的国家利益。多数研究认为:中美战时外债对于中国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是抗战时期中国外债的重要组成;其借款条件要优于从前,“债务信用基本得以维持”,主权未受重大损失。在肯定相关外债对中国购买抗战物资和稳定财政的积极作用同时,有学者也指出中国的物资供应在客观上支持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借款在双向增进中、美两国反法西斯的战争能力同时,也伴随着中国人民为捍卫民族生存、维持国家信用作出的巨大牺牲。这一关联性正是基于中美易货借款具体形成的债务与贸易关系,即中国人民必需在艰苦的客观条件下根据借款合同规定,通过生产、运输完成大宗货物的出口,并在同样的战争封锁中,向抗战后方抢运在美国购买的物资。
二、中美易货借款的债务关系
鉴于四项借款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仍有若干基本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首先,四次中美易货借款的债务关系在合同主体和实质上各不相同。从合同文字看,桐油借款与华锡借款的债权方标明为美国商业实体(华盛顿进出口银行),债务方为中国政府在美设立的商业实体(纽约世界贸易公司)。实际上,两个合同的第一条均明确债权人进出口银行为经美国国会承认的“美国国家贷款之代理人”,而债务人是由中国政府选派谈判代表陈光甫在纽约成立的公司。其后的钨砂、金属借款合约则由国民政府财政部、中央银行、资源委员会的各自代表与美方代表共同签署,合同规定债务方为国民政府中央银行。
其次,四笔易货借款合同形制相似,但要件内容差异巨大,合同条款内容也根据具体执行发生修正。例如,在华锡借款的谈判将尚未清偿的桐油借款利率下调了0.5个百分点,而桐油借款的最终动用额度也少于合同金额。其他三笔借款合约的变化更为显著。
其三,借款的动用情况是借款实际作用的直接体现。桐油借款的动用与偿付都在1942年3月以前,钨砂借款的清偿在1945年11月,其动用时段主要在抗战时期。华锡、金属借款的动用经过则延续到抗战胜利以后:华锡借款的贷款动用至1946年6月足额;至1944年底,金属借款99%的款项被分配了用途,但实际动支使用的借款资金仅占合同金额的约40%。抗战结束前后,国民政府从战时经济到战后重建的财政需求转变,致使相关借款的实际用途发生变化。
其四,借款的偿付是易货借款的最后一环。四项借款合约对借款的偿付有详细的规定。最初,桐油借款载附带贸易合同中规定中方每年应向美方运售的桐油吨数。从华锡借款开始,后三笔借款每年须偿还的矿产品比例被写入借款合同正文。事实上,每一笔借款的动用结果、实际效用往往与合约规定有所差异。
三、中美易货贸易的开展
易货借款的实际动用与最终偿付都离不开具体的贸易环节。历次借款对相关货物装运、销售以及借款资金中可支取用于他项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以附载售购合同的形式明确中方桐油或矿产品的售购标准、交货、买价、付款与垫款条件。更重要的是,执行具体易货销售与采购任务的实体往往不同于借款合同的债务方(如中央银行)和债权方(进出口银行)。这些贸易实体通过组织物资出口(对美售货)换取货款来清偿债务,同时中国政府则利用借款资金在美国采购所需物资。这一过程涉及众多环节与部门协作,因而极其复杂。
1. 统制贸易下的物资购销
中美易货借款绝不是美国单方面的无偿援助,而是中方以与本息总金额对等的贸易完成合约的。因此,中美易货借款的易货贸易引发了诸多关联的经济活动。实际上,国家间的易货贸易并非由一、两家机构或政府部门可以单独完成。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以外汇管制、货物管控、统购统销等手段实行对贸易产品的生产、运输、进出口和销售的严格管理(陈晋文,2013)。在大宗贸易方面,国民政府设立军事委员会贸易调整委员会(后为财政部贸易委员会),由资源委员会负责创办、经营重要工、矿业,由国营单位(如富华贸易公司、复兴商业公司、西南运输处等)进行统一售购、运输,并由行政院进行统筹指导。这些机构的管理直接影响易货借款的具体动用与偿付。。
2. 易货贸易的开展
易货贸易是战时中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抗战时期中国海上贸易线路受到日本的全力封锁,被迫改经香港、海防以及仰光出口。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海运出口彻底受阻,中美贸易运输陷于极大困境。此间,中国为履行各项借款的偿付和物资运输做出巨大的努力,诸多机构与组织参与了中美易货贸易。(参见郑会欣,2006、2009;杨雨青,2010;林美莉,2017)
其中,资源委员会是负责中美矿产品偿债的执行机构,其销售物资所得外汇多数用于易货、偿债。尤其在欧洲航道断绝以后,易货矿产品几乎全数运往美国。该机构多次与美方交涉,在美国的限价政策下争取权益。(郑友揆、程麟荪等人,1991)
资源委员会、贸易委员会等机构需与行政院、财政部、相关运输或进出口企业相互协调,实施易货贸易;英商福公司、金属准备公司、华昌贸易公司等外国企业也参与了相关进出口活动;中方在美物资采购与运售的过程,还需要与世界贸易公司、进出口银行乃至美国政府进行沟通、交涉。
3. 金融机构的作用
金融活动贯穿了中美易货借款的各个环节。除了借款合约对期票支付的规定外,各项借款均有中方实体进行担保。桐油、华锡借款初由中国银行提供担保,后经中国银行董事长宋子文授意,由中央、中国、交通银行按4:4:2的比例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钨砂、金属借款合约则暂以“国民政府无条件担保”为条件。
不同于合约的规定,中央银行与中国银行实际承担了不同角色。前者成为实际承担偿付比重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还根据资源委员会的请求,进行外汇垫付。作为国民政府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中国银行在1942年5月28日以后受中央银行之委托,“经理政府国外款项之收付”、“经办进出口外汇业务”。中国银行也一度试图独家经理世界贸易公司华锡借款的偿付。
结论
对于抗战时期中美易货关系的定量与定性的分析,至少要考虑到合同文本的形成与变化以及实际双边贸易的开展(亦即债务关系的履行)两层内涵。合同文本反映了中美双方的基本立场、主要利益和博弈策略,贸易的实际进展则为评估易货关系实际效益和影响提供了基础。其中,易货借款债务关系主要由相关借款的具体文本、债务要件、借款动用、债务清偿以及贸易规定构成;由债务关系衍生出的相关贸易问题,则包含了相关物资的组织生产与售购、中国在美物资采购、贸易与运输统制、跨国金融业务等。此外,中国在抗战艰苦环境下为维持国际信用所做的巨大努力、易货借款对战时中外关系的塑造作用和对战后中国经济的影响,都构成研究中美易货借款实际效用与历史意义的重要维度。
(本文删节自《中美易货借款史研究的基本问题辨析》,《上海经济研究》2024年第9期。)